本网讯(记者祝伟 通讯员覃小芬)对已生效判决,被告人拒不执行,人去楼空,以为这样就可以逃脱,未曾想因此获得牢狱之灾。经大悟县检察院日前提起公诉,徐某因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被告人徐某,系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2018年5月25日,大悟县法院在审理某电磁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磁线公司)与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合同债务纠纷一案中,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该机电公司所有的三台漆包机,并于同年5月29日进行了现场查封。
去年3月11日,经孝感市中院判决,判处该机电公司支付电磁线公司货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119563.62元。
判决书生效后,机电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个月后,电磁线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在大悟县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徐某将法院已查封的财产转移,其公司办公地也已人去楼空,且无法联系被告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检察官提醒,法律不是儿戏,对于法院作出的有效判决,被告人应当严格履行,否则等待被告人的将是法律的惩罚!